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
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
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
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诚合同,赠与合同
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
为。(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
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
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
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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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
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
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
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
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
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
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
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
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
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
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
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所附
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
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
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
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
务或撤销其赠与。
3.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指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使得赠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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