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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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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初5××7号

原告:林×,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区××新村×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路×号××家园×座×单元。

被告:陈×宁,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

山区××路×号××明珠二期(××尚书院)×座×单元。

被告:张×,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

区××新村二区×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福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诉被告王×、陈×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

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王×、陈×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4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算,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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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宁、张×对上述第1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

2015年1月起,被告王×以经营酒店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93000元。

其中,经原告账户向被告王×转账250000元,向被告张×转账393000元,

经原告丈失李×强向被告王×转账50000元,经原告婆婆林×向被告张×

转账50000元,经原告朋友林×向被告张×转账50000元。期间被告履行过

部分还款付息义务,但从2016年4月15日起,便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6年6月12日,三方对前述债务进行确认和核对,被

告针对未偿还部分共计4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为借款人,被告

张×为担保人,借条约定月利息为3%。然而,借条出具后,被告依然未履行

任何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方催讨,均无果。被告王×、陈×宁系夫妻关系,

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陈×宁未作答辩。

张×辩称,450000元的金额仅由原告和王×来确认,张×并没有进行

核算确认,仅因对王×的信任而予以签字,450000元借款之前被告有按月利

率5%支付,应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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