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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初5××7号
原告:林×,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区××新村×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路×号××家园×座×单元。
被告:陈×宁,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
山区××路×号××明珠二期(××尚书院)×座×单元。
被告:张×,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
区××新村二区×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福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诉被告王×、陈×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
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王×、陈×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4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算,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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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宁、张×对上述第1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
2015年1月起,被告王×以经营酒店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93000元。
其中,经原告账户向被告王×转账250000元,向被告张×转账393000元,
经原告丈失李×强向被告王×转账50000元,经原告婆婆林×向被告张×
转账50000元,经原告朋友林×向被告张×转账50000元。期间被告履行过
部分还款付息义务,但从2016年4月15日起,便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6年6月12日,三方对前述债务进行确认和核对,被
告针对未偿还部分共计4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为借款人,被告
张×为担保人,借条约定月利息为3%。然而,借条出具后,被告依然未履行
任何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方催讨,均无果。被告王×、陈×宁系夫妻关系,
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陈×宁未作答辩。
张×辩称,450000元的金额仅由原告和王×来确认,张×并没有进行
核算确认,仅因对王×的信任而予以签字,450000元借款之前被告有按月利
率5%支付,应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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