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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房拆迁权利的归属(第5页)

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

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

(4)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

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

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

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

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

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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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5)公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

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但上述补偿安置方式依旧取决于公房产权人的实际决定。只有在公房产权

人愿意放弃产权的前提下,公房承租人才能够获得产权并单独签署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书,否则公房承租人仅能与公房产权人协商持续获得公房产权安置后的

房屋承租权利。

附:本案一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江×娟,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

区瑞荣坊×号。

委托代理人:陈×坤、陈×娟,福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医院,住福州市台江区南公园××巷×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院长。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222

委托代理人:李×、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路×

号××花园×座×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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