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被告××物流指定的马尾六汇村××汽车修理厂。但据
修理厂反映,该车已经无法修理,应予以报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要求赔偿,
均无回应。原告系从事运输行业,受损车辆由原告驾驶运输货物以营生。本次
事故导致原告营运车辆受损,而三被告至今未予及时赔偿,导致原告自事故发
生以来无法继续从事运输工作,生活没有来源,更无法重新购买车辆进行运输
营业,误工损失为32145。05元(2015年第三季度福建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6300。50元÷9×11)。
被告××财保辩称,一、答辩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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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已实际赔付581314+73400=654714元,其中已向被告××物流理赔
关于死者陈××损失581314元;根据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
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支付陈××所有的闽A××××9轿车车损73400元(含交强险2000元。另
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答辩人赔偿陈
××17000。9元(亦含交强险2000元)尚在二审诉讼中;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5〕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答辩人赔偿黄×生40710元,尚
在二审诉讼中;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答辩人赔偿傅××352169。27元。
二、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不合理:1。车辆损失,同意按福建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计算,即确认闽××××1号车因本案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4140元;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仅有四个:车辆维修费用、车辆灭失重置费用、货运或客运
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原告卞×
诉请的误工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而不
适用于本案车辆损坏赔偿,故误工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原
告诉请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再者,《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
状况确定。”本案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卞×受伤,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减
少的事实,原告诉请误工费不能成立。3。律师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律师费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且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由原告自行承
担。4。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物流辩称,被告陈×是答辩人的员工,故其赔偿责任由答辩人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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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律师费不予支持,答辩人仅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
讼费。其他意见同被告××财保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4月23日18时54分许,被告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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