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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个体经营者营业收入的认定(第6页)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24民初2×6号

原告:卞×,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

镇××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

县永宁镇×路×号5栋1单元×室。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路×号×大厦5层A单元。

负责人: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北京大×(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大×(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

号轻工厂房1#楼5层。

法定代表人: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系××物流员工,男。

原告卞×诉被告陈×、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

下简称××财保)、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机动车交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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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财保委托诉

讼代理人吴×贵、被告××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140元,

并先由被告××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2。三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

损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32145。05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04月23日18时54分许,被告陈×驾驶重

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闽清云龙往溪口方向行驶,行经202

省道与南山路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过程中,该车发生侧翻,后碰撞由溪口往十

字街方向行驶的由傅××驾驶的后载陈××的二轮摩托车及停在路边的六辆

车辆、路边的房屋(闽清县梅城镇××路××号,该房屋土地使用者黄×生),

造成包括原告所有的车辆及其他车辆损坏及傅××受伤、陈××当场死亡的

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梅公交认字〔2015〕第0×××0号)

认定被告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根据被告××财保损失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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